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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工19168505613
      單位新聞
      關于開展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 2023-04-10 19:01 更新時間: 2025-01-01 1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黨委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體系建設,提升網絡安全服務機構能力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網絡安全法》《知識分享認可條例》,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就開展國家統一推行的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共同實施、統一標準、規范有序”的基本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據職責,加強知識分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鼓勵網絡運營者等廣泛采信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結果,促進網絡安全服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狀況確定并適時調整,現階段包括檢測評估、安全運維、安全咨詢和等級保護測評等服務類別。知識分享規則和知識分享標志由市場監管總局征求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意見后另行制定發布。

      三、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組建由****、科研機構、知識分享機構、標準化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和用戶等相關方參與的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知識分享體系建設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研究提出知識分享目錄、知識分享規則編寫修訂工作建議等。

      四、從事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活動的知識分享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知識分享認可條例》《知識分享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活動的專業能力,并經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各部門職責征求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意見后批準取得資質。

      五、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機構應當根據知識分享委托人提出的知識分享委托,按照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基本規范、知識分享規則開展知識分享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機制對知識分享全過程完整記錄。

      六、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機構應當公開知識分享收費標準和知識分享證書有效、暫停、注銷或者撤銷等狀態,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實施情況及知識分享證書信息。

      七、通過知識分享的網絡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開展網絡安全服務工作,確保持續符合知識分享要求。

      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網絡安全服務知識分享機構、知識分享活動和知識分享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知識分享違法行為。

      九、網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推動知識分享結果采信應用,加強網絡安全服務監督管理,促進網絡安全服務產業發展,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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