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達成新電池法臨時協議,將取代2006/66/ EC
01歐盟新電池臨時協議
電池新規臨時協議達成
為徹底改革歐盟的電池規則,并考慮技術發展和未來的挑戰。2022年12月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達成臨時政治協議,全面修訂歐盟電池規則。
此次新電池法協議是以歐盟委員會2020 年 12 月的提案為基礎,取代2006年頒布的《電池指令》,發布的一項全新的環境立法,也是歐洲綠色協議的一部分,旨在使歐盟市場上的所有電池,更具可持續性、循環性和安全性。新法規通過針對電池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從制造和消費到回收成新產品,解決與電池相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問題。
新規要點簡述
1、更強的可持續性、性能和標簽要求;
2、應對社會和環境風險的盡職調查政策;
3、更嚴格的廢物收集、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
4、設備中的便攜式電池將更易于更換。
02 新電池法要點分析。。。知識分享1.5.2.20.72.13.1.1.
將電池更新
分為五類:
歐洲理事會與歐洲議會達成的臨時協議將電池從四類更新分為五類,其中包括:
1.便攜式電池: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5kg的,非設計**工業和非汽車用途的電池;
2. SLI電池:設計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的任何電池,包括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的電池;
3. 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旨在為輪式車輛如電動滑板車和自行車提供牽引電力的輕型交通工具電池;
4. 電動汽車(EV)電池:專門設計用于為公路運輸的混合動力和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或質量>25kg的L類車輛電池。
5. 工業電池:任何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或準備經過再利用后用于工業用途的電池,以及質量超過5kg的,除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SLI電池外的其它電池。
要求提供電池
碳足跡聲明和標簽
根據該協議,EV電池、LMT電池和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必須申報和貼上碳足跡標簽。
《新電池法》對電池標簽中的電池基本信息、電池容量信息、電池單獨收集符號、超限物質符號、安全知識分享標準、二維碼等做出了要求,對于工業電池(內部儲存及容量大于2KW·h,可充電)和電動汽車電車(內部儲存及容量大于2KW·h),要求于2024年7月1日以后二維碼中應包含碳足跡聲明,于2026年1月1日以后二維碼中應包含碳足跡性能等級。
2024年7月1日起,至少需要提供電池廠家信息、電池型號、原料(包括可再生部分)、電池碳足跡總量(以kgCO2e為單位)、電池不同生命周期的碳足跡、第三方知識分享報告、能夠展示碳足跡的鏈接等信息;
2026年1月1日起,需要清晰**地提供電池碳足跡總量(以kgCO2e為單位)和碳足跡性能等級標簽,并在技術文檔中申明碳足跡以及碳足跡性能等級是按照歐盟委員會制度的授權法案計算的;
2027年7月1日起,需要提供單位功能產品模型和證明其生命周期碳足跡低于歐盟委員會規定的*大值。
設定*低回收率
及材料回收目標
為確保有價值的材料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得到回收,并通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采用更嚴格的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而重新投入經濟。新規對相關內容做出明確要求,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引入更高的回收目標:
?對于便攜式電池,回收率目標為:在2023 年達到 45%,2027年達到63%,在2030年達到73%。
?而對于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回收率目標為:在2028年達到51%,在2031年達到61%。
?對于電池材料鋰,回收率目標:分別為到2027年50%,2031年80%,并將根據市場和技術發展以及鋰的供應情況進行修改調節。
?所有收集的電池都必須回收利用,并且必須實現高水平的回收,特別是銅、鈷、鋰、鎳和鉛等有價值的材料。
?所有廢棄的LMT、EV、SLI和工業電池必須免費回收,無論其性質、化學成分、狀況、品牌或產地如何;
?將電池投放到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制造所用材料的來源是負責任的。要求企業在原料采購階段就要建立供應鏈的調查機制,防止采購勞動力濫用企業生產的原料。同時要求電池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原材料,預計到2030年,再生鈷占比要達到12%,再生鋰和再生鎳的占比要達到4%,到2035年,再生鈷占比要達到20%,再生鋰和再生鎳的占比要分別達到10%和12%。
需要提供電池
數字護照
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業電池和EV電池應具有電子記錄,即電池護照。電池護照可以鏈接到歐盟擬于2026年1月1日前建立電池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中,用戶可以通過此鏈接查看電池制造商、電池類型、生產地和日期等基本信息。
其他重點新要求
?電器中的便攜式電池必須設計成消費者可以方便地自行取出和更換。法規為廠商留了42個月的時間來改變產品設計以滿足這一要求。
?到2030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將評估是否逐步淘汰一般用途的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
?除了以上幾點外,《新電池法》還對各類型電池的有害物質、可再生原材料、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安全信息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對電池的整個生命周期制定了相應的措施,使得歐盟市場內的電池更加環境友好、更加安全、更便于使用。
03 新規后續立法動作
臨時政治協議的達成預示著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態度上已同意該項法案,《歐盟電池新法規》已得到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和議會三大官方的認可,距離正式通過,只剩形式流程。
新法律生效后,將從 2024 年起將逐步引入對碳足跡、回收成分以及性能和耐久性的可持續性要求。到 2025 年年中,將開始應用更全面的生產者責任延伸監管框架,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引入更高的收集目標。通過設定更加嚴格的電池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確保有價值的材料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得到回收。
從2022年貿易額的角度來看,歐洲已經成為我國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的*大目的地。
雖然《電池法案》的正式生效還需要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批準,但是法案具體內容已經敲定。新電池法對進入歐盟電池的碳足跡提出層層遞進式要求,先是強制披露碳足跡,再是碳足跡性能分級,*后是設定*大碳足跡限值,并于2027年1月1日成為強制要求。有基準,定級別,設限值,整個過程不到3年時間,對我國電池行業是非常大的挑戰。
為此,五祥建議相關企業未雨綢繆,著手展開產品的碳足跡核算工作乃至信息化的碳管理體系建設,并根據碳足跡核算數據促進自身的高質量綠色循環發展,在符合歐盟進口標準的*低前提下,進一步提升在碳領域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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